笔趣阁 > 历史小说 > 鼎定河山 > 第三百二十六章 官不修衙

  秦始皇建郡县制以后,官场就出现了接风饯别等宴会。《汉书》记载:“西汉后期,政局屡变,地方官调动频繁,吏或居官数月而退,送故迎新,交错道路。”

  魏晋南北朝时期,各州郡甚至设置了“送故主簿”这样专门负责接待的官员。本朝明文规定“凡点检或商议公事、出郊劝农等,皆准公筵”。

  其实,按规定的标准做好接待工作,是公务活动的保障,本应无可厚非,问题是不按标准接待,而是竞相攀比,排场越搞越大,于是惹得怨声载道。

  公务接待在历朝历都是地方官们心中永远的痛。公账上也没有公务接待的预算,哪来这么多钱开销分摊呢?讲实了,不外乎是向民众加征加税、争取“自筹经费”或说预算外资金。说白了,就是“取之于民,用之于官”。

  比如某知县便写信给朋友说:现在已经知道人生作吏甚苦,作县令尤苦,比牛马还不如!这是为什么呢?因为“上官如云,过客如雨”,来来往往都要县令早晚接待。

  那么,公务接待中,上级最看重的是什么?答曰“现金红包”。而这个“红包”一般有三个名目组成:一是“程仪”,即车马费;二是“折席”,即宴饮费;三是“跟随”,即送给仆从的辛苦费。

  又比如,杭州城极为繁华,因此大定朝廷派赴该路的监司,大多在城内设立办事处,这个去了那个又来,以至杭州政府得专门安排一员副职陪他们吃喝玩乐。苏轼任杭州通判时,就扮演过这个角色,因为不胜酒力,疲于应付,发牢骚说杭州通判这个差事是“酒食地狱”。

  由此可见,基层官员应付公务接待、疲于奔命时是非常痛苦的。为了减轻这种痛苦,官员们各出奇招。苏轼在任地方官时,一旦遇到公务接待的宴饮,都要召歌伎来,让赴宴的领导的注意力都转移到“女伎丝竹之声终日不辍”上,自己趁机休养精神。

  其实,大定官员公干外出,受专门的“馈送”“迎送宴会”等法令法规约束,违反者以违制、违令、违法论处。如宁宗嘉定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令:“诸路应差官吏,须择清廉介洁之人,除批券之外,其余馈送并不许接受,比以赃论”。尤其是大定所设名为“监司”的监察制度,既要监司监察州县官,又担忧监司与州县勾结营私,因而制定“监司法”对监司履职巡察制订种种约法。为防止监司利用出巡之机贪污腐败、骚扰百姓,朝廷对其所带随从仆役、州县逗留时间以及生活待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。

  从制度性规定的层面来看,与前代违反规定举办宴会要被处以死刑相比,定廷对地方官员违规参办公务宴会的惩罚力度是较轻的,最严苛的仅被处以“徒两年”之刑,如崇宁朝对路级官员的限定,“诸监司、依监司例人、凡可按刺州县者同,辄赴州县筵会……徒二年”。

  即便如此,在实际执行及治理过程中,违规官员受到的处罚只会更宽松,通常使用行政处罚的手段来代替刑罚,包括除名、勒停、降官、差替、冲替、放罢等。

  而在元丰四年春正月,知岷州张若讷违规参赴妓乐宴会,“止坐罚铜”,仅被罚铜,这一处罚明显要更轻。更有甚者,由于部分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免于各类惩罚,官员之间相互勾结、或与朝中大臣关系密切而得到庇护,如王子溶、魏兼、唐仲友之流与当朝宰辅是姻亲或亲戚关系,过度参赴宴会却均未受到处罚。

  所以说,大定对地方公务宴会的制度性规定同实际执行有一定的差异性。即使规定了以刑罚手段处置违规参办地方公务宴会的官员,但实际处理中,几乎没有官员为此受到刑罚,最常见的方式当属行政处罚,丢官罢职了事。

  总而言之,大定地方公务宴会制度相当完善且日益严苛,已有成文法律专门针对迎送宴会等问题作出规定,违者要受徒、杖等刑罚。但由于国家政权动荡,外敌环伺、不断侵扰,统治阶层却多沉迷享受,导致制度性规定的执行力低下,地方官员参办宴会更加频繁,甚至“一筵之馔,有及数百千者”,一次宴会、馈送等费用达到千、万缗的情况相对普遍。

  冯过想着这些有的没的,又哑然失笑:依着宗汝霖为人,是绝无可能大张旗鼓办这“欢迎宴会”的。

  他自己又何尝不是对此靡费之风深恶痛绝呢?!

  果不其然,宗泽只将冯过带至通判衙署,淡淡的说了声“改之舟车劳顿,今日且好生休憩,改日某请你吃个便饭”便告辞离去。

  知军大人一走,那些个下属官吏、本地乡绅也纷纷告退。

  冯过自是一一谢送,做足了礼数。

  进得城来所见所闻,饶是他早有心理建设,也是暗自摇头。

  铜鞮城只有前后两座门,城墙高止两丈,因年久失修墙面多处剥落,甚至还有处数米宽的豁口,据说是前些天倒塌的还未来得及修建?至于城区,只有两条十字主街,各式商铺二百余间,大多是土木结构的旧民居。道路坑坑洼洼不说,商户们还将摊位摆至两侧占道经营,影响交通不说,更存有安全隐患。

  再看这通判衙署,与寻常衙署倒也一般无二,前后三进院子,算是五脏俱全,但实在是太过破旧,让他感觉摇摇欲坠,住在里面不知啥时候就会被活埋了。

  他已无力吐槽,况且也不敢吐槽。

  “官不修衙,客不修店”嘛,“客不修店”这句话很好理解,因为客店是店主的产业,客人只是临时居住,自然没人出钱维修,这个道理非常浅显,天经地义。“官不修衙”从字面上也很好理解,那就是“铁打的营盘,流水的兵”,官员为官一任,到期调走,自然很少有官员具有“前人栽树,后人乘凉”的觉悟,把官府衙门修建得富丽堂皇,让后任享受。

  但,修衙门乃是官场大忌,除非万不得已,没有哪个官员敢犯此忌讳。

  官员为何不维修衙门?表面意思是因为官府衙门作为建筑物是固定的,属于朝廷(天子)财产,而历任官员是流动的,因而不会去建造维修享受不到的华美楼阁。事实上不尽然,“官不修衙”背后有着深刻的含义。

  《诗经·小雅·北山》有云:“溥天之下,莫非王土;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。”别说官府,就是老百姓的人身自由和财产,在广泛意义上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者(天子)所有,是子民。统治者为了维护和管理自己的所有权,派出各级官吏来管理和治理百姓,从而维护秩序,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和颠覆。

  因而如果官吏有贪赃枉法、收受贿赂之类触犯王法的勾当,使得百姓财物损失、流离失所或者死亡,造成朝廷税赋减少,广义上来说是侵犯了天子的利益,相当于“虎口夺食”或“捋虎须”,自然是找死。当然,更深刻的背后是“天子”(统治者)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,怕造成“水可载舟,亦可覆舟”的对立局面,最后可能国破身死,改朝换代,被另一个“天子”替代。

  因而历朝历代封建王朝,对于执法犯法官吏的处罚都是非常严厉,一般轻则被抄家、腰斩、枭首、凌迟,重则甚至株连九族。

  由于针对贪腐罪行的惩罚,很少有流刑或徒刑,一经发现就是处死,因而大多数官吏面对政务都谨慎从事,宁可无为,不可乱为,只怕以身试法,身首异处。

  是以,官员很少建造和维修官衙,反而多兴建水利工程。这是因为,维修衙门场所,一则劳民伤财,怨声载道;再则是为官员自己享福享受,容易被监察官员弹劾;三则其中款项繁杂,容易被举报贪腐;四则再富丽堂皇,自己也是过客一个,难以长期拥有;因而大多数官吏都不会修建官衙。而修建水利工程,劝课农桑,可以造福桑梓,利于百姓,很容易积累政绩,赢得百姓拥戴和考核提升,因而不少名臣都是以造福一方百姓而留名青史。

  不过,也有例外的。

  苏轼到杭州赴任通判一职时,等待他的却是一片破败的杭州官府衙门。破败成什么样?“例皆倾斜,日有覆压之惧。”从字面的意思理解,房子倾斜,几乎随时有倒塌的可能,这是妥妥的危房无疑了。

  十八年后,苏轼升官任杭州知州,等待他的官衙,还是十八年前的老样子,如果说有什么变化,那就是经过十八年的风雨洗礼,整个官衙变得更加破败,房屋坍塌的危险系数更高了。

  没过几天就出大事了,杭州官衙里一处房屋倒塌,压伤了两名文书。又过了两个月,另一处房子也塌了,这次更惨,当场就砸死了四个人。

  苏轼连夜上书,要求朝廷拨款修缮官衙。

  尽管苏知州的要求很合理,但让朝廷拨款修官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,地方官衙的修缮必须经过中央政府批准,而早在太宗朝,朝廷就已诏令地方“无得擅修廨舍”,并且自那之后,朝廷的财政开支中,就没有添加过修缮官衙的预算,并且特别明示地方:

  近年监司急于财用,尤讳修造,自十千(十贯钱)以上,不许擅支。

  苏轼申请的修缮款是四万贯,看着多,但杭州官衙说好听的是修缮,实际比重建也强不到哪儿去,四万贯也算是实事求是了。但朝廷连十贯钱都懒得出,哪个上官肯为四万贯担责任?谁给你批啊。

  好在苏东坡不是个死心眼儿,为了筹措资金,他给朝廷上书了一个办法:发度碟。